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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盆景艺术家协会章程】
编辑:新闻员  出处:本站整理  点击:   时间:2008-1-8[
【详细内容】


山东省盆景艺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盆景艺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山东省盆景、根雕、奇石艺术及书画工作者的科研组织,也是山东盆景、根雕、奇石艺术及书画作品创作与理论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充分发挥协会的联合作用,统领全省盆景艺术工作者发奋图强,继承传统,努力创新,把山东省的盆景及根石艺术事业推向历史新阶段,形成独特的齐鲁盆景文化艺术风格并发扬光大。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山东省林业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羊头裕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盆景、根雕、奇石艺术从理论上和实验上进行研究和提高,创立具有传统的民族风格,又有新时代精神风貌的盆景艺术。(二)调查山东各地盆景、根艺、奇石资源,提高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建议。(三)总结山东省各地盆景、根艺、奇石、书画艺术的创作经验,研究盆景、盆景盆、盆景架、盆景座及根雕、奇石艺术的发展史,进行理论探索,建立盆景艺术理论体系。(四)举办国内外及各省之间盆景、根雕、奇石及书画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积极推广新技术,加速盆景商业化生产及商贸交流。(六)加强省内外信息疏通网络渠道,办好刊物和网站,更好地为我省盆景、根雕、奇石及书画艺术工作者服务。(七)发展盆景教育事业,培养盆景艺术新人。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社团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社团。
             (一)喜爱盆景文化艺术、拥护支持协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认并能始终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二)曾在全省或全国盆景、根雕、奇石艺术及书画艺术展览中获得优异成绩者;(三)在刊物上发表过或书籍上出版过有关具有独立见解的学术论文或文章;(四)被盆景、根雕、奇石艺术及书画界人士公认为地方流派及风格的代表人物;(五)擅长组织、经营工作,并能在增强协会实力、促进盆景、根雕、奇石艺术及书画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两名会员介绍;(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本团体会员仍有加入其他学术和社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能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团体的决议;(二)主动维护本协会的形象及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动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及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会长、秘书长任期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和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并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有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第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10月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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